關閉 [X]
如果MAIL只有提到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4-22 14:55
- 文章人氣:314
- 個人積分:2084
- 律師評價:371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5356號
-
壹、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項)。
貳、至於會不會構成犯罪,應依客觀判斷,而不是自己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