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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MAIL只有提到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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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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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71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5356號
  • 壹、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項)。 貳、至於會不會構成犯罪,應依客觀判斷,而不是自己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