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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六個人物:老闆(

  • 陳冠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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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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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有六個人物:老闆(男)、店長(女)、店員(女)、店員爸、店員媽、店員男朋友(提問人我);附加一提,老闆和店長是男女朋友,沒有實質上的關係。 問題一:我被告"搶奪"? 原因:店員在離職當天,老闆逼迫店員在離職當天簽下離職同意書,不然不讓我們回家,基於想要趕快回家,所以店員簽下去了!在離開店門後馬上又被老闆叫進去要蓋手印,想一想最後沒有蓋手印,而店員通知爸媽前來處理,爸媽進門後,店員爸從桌上拿起離職同意書查看,老闆要強過來,店員爸說等警察來再說,因為有拉扯,所以我上前勸阻,老闆並通知警方前來,店員爸把離職同意書交給經方,最後理論之後,離職同意書由警方交給店員爸,並由警察說解散並離開,並沒有做任何筆錄提告提告後說,離職同意書是放在櫃檯抽屜內,因為我有拉扯而告我,說我有協助搶奪。(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店內有監視器,但老闆並沒有提供監視器內容當證據) 問題二:我被告"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商業機密(顧客資料)"? 原因:因為女朋友的關係,常常自由進出女朋友的店內,老闆也口頭上准許,但因為我在店內的吃飯處(店內的某一個隱密空間內,裡面還有給顧客上廁所的地方)自拍了一張照片,放在網路上!如今老闆翻臉告我"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客戶資料",其實會告這個是因為,店員離職後開了同性質店家,有發簡訊給客戶說,我們自己開店了!但重點是他根本就沒有在紙張上建立顧客資料表或是電腦建立顧客資料表單,因為在工作期間,很多客人都會撥打店員的手機手機內當然會有資料,這樣也算竊取商業機密嗎?他們的證據就是我在裡面自拍的照片...因為之前准許我進入,但如今卻說有告知我不能進去而告我,說那張自拍的照片是趁他們不在而闖入的...明明是吃飯的地方與客戶上廁所的地方,提告後就說是資料重地... (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無監視器) 總結問題三:提告人與證人可以這樣口訴方式就告一堆人嗎?重點還連爸媽都一起告了!有都沒有證據,只有人證做口訴,但他們關係私密,檢察官會因為沒有實質(夫妻或血緣)的關係就採信嗎?我只是在裡面自拍,就算竊取商業機密的證據?店員在上班時,也沒簽署員工手則,規定哪裡可以去哪裡不能去的....都這樣告人了!一堆規定才出來...這樣我真的會被定罪嗎?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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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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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雖然可能已經講得很詳細,但是問題答案實在很難回答,有時候實務上對證據力的認定寬嚴不一,我只能說,應該是不容易成罪。不過我還是建議找律師研究案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