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可否抵充職業災害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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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5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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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為勞工投保之意外險或團體保險,如其保險費由雇主全部負擔者,保險給付可以全部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當然包括工資),但如果保費是由雇主與勞工共同分擔者,則雇主只能按保費分擔之比例抵充。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
(2)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判決。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第三十四條(同一事故費用補償之負擔)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 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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