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律知識+ > 酌定子女親權

酌定子女親權

  • 網站管理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1-15 09:22 
  • 文章人氣:924
  • 個人積分:878
  • (一) 什麼是親權? 父母因為要結束婚姻或者雖然沒有離婚,但已經有6個月以上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時,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對於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共識、或者原有共識但內容不利子女、或者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甚至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情形時,可以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來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未成年人之父母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聲請。此時法院會斟酌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