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期間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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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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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如其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還需加上在途期間,在途期間之日數,由司法院定之,例如:某甲住所設於南投縣信義鄉某村落,其於95年5月4日收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依照司法院公布之在途期間為3日,所以該判決上訴時,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為95年5月17日,若某甲於9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將遭法院駁回。
2. 特別注意事項:無論是被告本人親收或是由其家人代收,上訴期間還是按照上揭計算方式為之。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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