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當年我的父親在與我的母親打離婚協議時,因當時祖父健在,祖上傳下不少土地而我父親為離婚,自己在離婚協議上寫下「日後可繼承之遺產,拋棄繼承而由三名兒子繼承」而今年我的祖父過世,留下了大筆的遺產份額給他(他們是三兄弟與一女,遺產事前已分配好)問題:我的父親所寫的「拋棄繼承給子女」部分 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呢?倘若是有效,我們該如何去爭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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