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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我解決個人收養小孩的問題?

  • Mi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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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6 23:39 
  • 文章人氣:1294
  • 個人積分:10
  • 因為我先生為大陸人士,身分比較敏感,所以..在整理資料時
    台南地方法院一樓協助辦理的先生即告訴我
    採用個人收養會比較簡單,而我先生則需出具一份同意我收養小孩的同意書
    這樣到時後開庭時,只需我個人出庭即可
    先生不用出面,我好高興他的指點,於是..我依序辦理
    哪知案件到了書記官那裡,他堅稱...無此法條(真是愚蠢到極點)請參照民法1074條
    還說夫妻必須共同收養才行,所以..我先生必須補填共同收養之文件
    這樣一來...當然開庭時我先生也一同出庭了

    更扯的事來了,因為共同收養的關係
    我們裁定收養沒有通過,原因是:根據大陸法規定,收養人必須年滿30歲!!
    (我先生比我小14歲,今年26歲)
    我真的無語了,我們是在大陸嗎?台灣已經回歸中國了嗎?我甚至懷疑,這個法官是不是對岸派來搞破壞的??
    我之前要收養的時候,我也跟海基會,海協會甚至是大陸的戶政確認過
    他們都說以小孩的戶籍為依據,既不入大陸的戶口,那就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為何??用根據大陸法來退我的件呢??

    我想問的是,我現在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所以..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的律師能夠盡快幫忙指點迷津,謝謝你們了..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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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8 09:18 
  • 文章人氣: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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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法院是根據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依照收養的當事人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法院在這一點上並沒有錯誤。

    你們可以等過個四年,等妳先生滿三十歲後再收養。或者,你們先離婚,你可以單獨收養,然後你們再結婚,等妳先生滿三十歲時,再收養你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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