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應盡的義務
- 郭詠晴 (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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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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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豬豬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一下
您好,問題大致回覆如下,僅供參考:
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也就是本案之配偶),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這是第一個要件。
另外,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可以免除其義務,不過如果受扶養權利者為配偶的話,只有減輕義務而已。
因此,必須媽媽沒有謀生能力亦無法維持生活為限,可以享受被扶養的權利,如果這個要件成立之下,爸爸如果因為扶養媽媽而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的話,扶養媽媽的義務也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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