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止收養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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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0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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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1080-1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所以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終止收養關係,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14條2項規定「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可以向你哥哥的住所地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準備的資料就是戶籍謄本跟養父的除戶謄本,再把基本事實寫入聲請狀中。
2.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所以你哥哥的小孩如果想變更也可以用參考這個規定,詳細的手續你們去戶政事務所查詢會比較清楚。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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