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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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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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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還單位
    法院或檢察署。

    發還原因
    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者。(須服刑之案
    件,於到案執行後,方通知發還)

    發還主體
    由原保證人被告聲請或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

    發還方式
    (一)不經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代理人具領,或由法院、檢察署
    通知後領取。
    (二)以劃撥方式發還:由原保證人提出聲請,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通
    知發還。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