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法律知識+ > 刑事上訴第二審注意事項

刑事上訴第二審注意事項

  • 網站管理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3 
  • 文章人氣:1625
  • 個人積分:878
  • 壹 、上訴主體
    (一)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第一審之代理
    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二)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
    檢察官上訴。
    (三)檢察官被告利益,亦得上訴。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四)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不待被告上訴,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
    逕送第二審法院審判。

    貳、上訴期間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參、上訴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
    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