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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程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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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2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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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商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
    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
    判決處刑前,檢察官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
    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
    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之進行與協商事項
    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後,主動
    或依被告或他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向法院聲請進行協商程序,
    經過法院同意,雙方就可以在三十天內,針對(一)、被告願意接受
    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的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於開庭以外的時間
    、地點,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形下,進行協商。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