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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的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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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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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一年六個月前,A男細故與我爭執未果,後來他夥同我和他圈內的朋友以及他外面的朋友趁我工作時在店外堵我下班,圈內的朋友以調解為名,半請半勸要我和A男談判;擔保A男請來的打手或其他人不會干擾過程。雖然警察後來有來,可是因為當下對方也沒對我怎樣,警方沒有對他們有任何約束動作,其他打手也早就在巡邏車到達以前鳥獸散了,警察只有留下我跟A男的聯絡資料後就離開了。之後我在被牽制和朋友勸請的情形下赴行他處談判了。談判過程,對方仗著人勢, 將我立場扳為不利,而中間曾包括A男在內的四個人動手傷過我,後來A男找來的打手B男,脅迫我以五千元和解,且當下還有一群打手圍著我,A男則是在旁幫B男幫腔,但B男並沒說「否則怎麼樣」的話。我基於降低當下損傷,口頭答應了。


    因為A男在我跟他圈內的朋友裡算是人緣吃開的,所以大部分的自己人都較挺他,其他少數在場的人保持中立或不願插手此事。而我之後以不驚動對方為前提的考慮下,也疑慮他們又仗勢人多會出爾反爾,而以和解切結書低調處理,引對方簽定犯罪相關事實;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B男)茲因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凌晨與(我)發生肢體衝突,經事後協調,本人決定以新台幣五仟元作為和解金額和(我)達成和解,並有現場證人(A男)佐證和解金額確之無誤並見證和解事實。

    本人並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B男)收取(我)和解金等同完全達成和解共識。
    二.爾後如有反悔或異議等不法情事,除退還所收之全數和解金外,也願承受刑事民事行政相關責任。【這條在第二次談判當天,因他們懼怕,要我把他勾銷掉了】
    三.本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由(我)收執,影本各由(A、B男)個收執。
    以上切結確實無訛,空口無憑,特立此據為證,避免日後誤會與糾紛

    切結書內容以上。其他資料欄部分身份證字號等,他們不敢簽,但是我有留下他們的指印蓋章,皆蓋在有書名到的欄位內。他們心裡咬定事情拖延對我越不利而一直以低姿態為難我,口頭要求我將切結書一些可證明犯罪的相關字眼給塗改掉(正本),B男還說那天他帶去的打手都是講究信用的兄弟人,說我既然答應以五千元和解也要做到才對。

    我聽了這句話後,顧慮工作地點與住家被他們掌握,所以也做了修改動作(如以上切結書內容)。可是事隔一年多,我覺得A男當初仗勢人多將自己黑的硬說成白的, 而後以調解為名,實以藉著B男來恐嚇我,又以低姿態的迂迴方式來脅迫我,讓我造成有一陣子睡不好,甚至連我們圈內的朋友都對我疏遠且指指點點,感受冤屈不平衡。

    我知道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20年;
    請問這樣以上恐嚇取財的舉證還可以成為上訴要件嗎?
    雖然尚有當天的人證,但要當天在場又能又肯做證的人幾乎沒有人想多事。
    所以希望盡量能賜教我除了人證以外的其他舉證線索。
    如果我要以切結書作為籌碼再找A男出來談,主張討回被勒索的五千元外,更要求償民事損失等,還須附加何種暗脅要素較好?

    至於民事傷害部分,我那時沒有去驗傷。我現在只想討回當初被勒索和解金,也要讓對方知道私下主觀處理事情的代價。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忙回答,我會再繼續補充內容的細節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