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師大大。
想請問,孩子尚在我肚子裡時雙方就離婚,所以孩子在報戶口時,戶政人員說這個孩子屬婚生子女,所以只能用認養(領養)?的方式。
離婚協議書上有說,監護讙歸女方,若男方要探視孩子,需要經由女方同意。及口頭上約定男方一個月必須給孩子一萬元的贍養費,可是,十年了,男方既沒有出現看孩子,並對孩子不聞不問,更別說一萬元的贍養費了。我能請求法律叫他執行他應該付出的東西嗎?若是我想改姓,一定需要他出現簽字同意才能改嗎?謝謝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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