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專有部份連結逃生通道
- Jor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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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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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因我的住所是位於大廈的一樓,於住家內有約定專有部份(庭院)設有人孔蓋通至地下室一樓停車場作為逃生之用。
現管委會以安全為由,在未通知之情況下,不定期於地下室的逃生梯開啟人孔蓋檢查.....
想請問:
1. 管委會執行上述檢查前有否通知住戶之義務??(其實我方根本不會拒絕)
2. 如無通知之義務徑行檢查有否侵犯人權??
3. 如有通知之義務時,仍拒不通知,刑法入侵住宅之"無故"客題是否准用??
4. 如以上的結果是沒有義務通知,也不侵犯人權,也沒入侵問題.......那該如何保障住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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