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定義為:
犯人是以在其犯罪後未被發覺前,向偵查員員自承犯罪,為先決條件。
投案的定義為:案以被發覺,被告即使主動到場陳述自己之犯罪事實,僅能稱為投案,不構成自首。那麼有一個人是公司的員工,偷竊被老闆抓到,但是老闆沒有將這件事提出,而是讓他超時加班,該名員工忍不下去後向警方自首。藉由以上的事件,以及自首及投案的定義去做分析,該名員工是屬於自首還是投案的個案?
附上一號判例:
20年上字第1721號 要 旨: 查刑法第三十八條之所謂發覺,係指該管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並知犯罪人 之為何人而言,至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以外之人知悉其事並知其人,而該管 公務員猶未知之者,仍不能不認為合於該條所謂未發覺之規定,蓋該條之 立法本旨自首減刑,係為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而一方為免搜查逮捕株連 疑似累及無辜,就此觀察,其所謂發覺,並不包括私人之知悉在內。
所以如果該管公務員尚未知悉,仍算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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