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吳大律師幫忙解惑
- 照耀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3 22:10
- 文章人氣:765
- 個人積分:54
- 感謝吳大律師幫忙解惑 但本人還有一些疑問請幫忙回答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律師您以經幫忙回答覺得受益非淺太感謝您了,接下來我想進一步了解的是 1.歹徒透過詐欺以及為造文書等手段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獲得之電信設備該不該屬於贓物一種呢? 而該贓物真正所有權人到底是歹徒 、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我的朋友所有呢? 2.如果該電信設備歸台灣大哥大公司所有 那台灣大哥大公司該如何追究員工及共犯刑責呢 還是根本無法可管就這樣算了 3.歹徒以朋友名義申請到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非法活動 ,而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與朋友無關嗎 ?但為何有被害人因為歹徒使用別人名義從事犯罪行為會無辜成為共犯且一直被警方調查呢 因為電信設備根本不是被害人的不是嗎?http://blog.udn.com/jrt1698/7980808提供本案例供參考 我覺得警方好像沒那麼認為耶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