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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著作權法

  • 路坦尼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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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0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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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在無名網站放影片...(我全刪了)
    小時候的夢想所以在那放日本動畫卡通

    但我以好久沒使用該帳號約2年了

    現在收到警察的通知書

    我會怎樣罰錢而已嗎?(目前沒收入所以沒錢)那會被關嗎?

    目前我以成年了但那是未成年時所做的事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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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9-1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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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是本件倘未經影片著作權人同意授權而傳輸,可能會有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之規定,且民事部分,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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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是本件倘未經影片著作權人同意授權而傳輸,可能會有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之規定,且民事部分,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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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是本件倘未經影片著作權人同意授權而傳輸,可能會有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之規定,且民事部分,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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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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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是本件倘未經影片著作權人同意授權而傳輸,可能會有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之規定,且民事部分,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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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

    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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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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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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