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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773 頁,27724 篇問答
  • 茶米
  • 發問時間:2025-12-08 21:52:19
  • 請問一下 前陣子因為撞到闖紅燈的,但是因為超速,對方也過世了。
    20號要到法院,請問需要注意什麼嗎?
    是要先跟對方談如何和解?
    還是.....!?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8 21:52:19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兩造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是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受害人家屬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家屬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過失致死罪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茶米
  • 發問時間:2025-12-08 21:52:05
  • 請問一下 前陣子因為撞到闖紅燈的,但是因為超速,對方也過世了。
    20號要到法院,請問需要注意什麼嗎?
    是要先跟對方談如何和解?
    還是.....!?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8 21:52:05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兩造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是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受害人家屬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家屬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過失致死罪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茶米
  • 發問時間:2025-12-08 21:51:47
  • 請問一下 前陣子因為撞到闖紅燈的,但是因為超速,對方也過世了。
    20號要到法院,請問需要注意什麼嗎?
    是要先跟對方談如何和解?
    還是.....!?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8 21:51:47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是兩造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是倘兩造均有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受害人家屬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家屬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您可能會有刑法過失致死罪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裕傑
  • 發問時間:2025-12-07 22:31:59
  • 今日玩遊戲遇到某玩家對我罵 白痴 智障 還有豬一樣的隊友不知道這樣的字眼 是否可以形成公然侮辱??我玩的角色名為賈克斯他雖未對我id直接發言  但是針對我的角色名稱說"白痴賈克斯"角色是每隊只能有一個出現  所以能很明白知道他是在罵我這樣的案例是否能成罪?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7 22:32:00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裕傑
  • 發問時間:2025-12-07 22:31:44
  • 今日玩遊戲遇到某玩家對我罵 白痴 智障 還有豬一樣的隊友不知道這樣的字眼 是否可以形成公然侮辱??我玩的角色名為賈克斯他雖未對我id直接發言  但是針對我的角色名稱說"白痴賈克斯"角色是每隊只能有一個出現  所以能很明白知道他是在罵我這樣的案例是否能成罪?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7 22:31:45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裕傑
  • 發問時間:2025-12-07 22:31:29
  • 今日玩遊戲遇到某玩家對我罵 白痴 智障 還有豬一樣的隊友不知道這樣的字眼 是否可以形成公然侮辱??我玩的角色名為賈克斯他雖未對我id直接發言  但是針對我的角色名稱說"白痴賈克斯"角色是每隊只能有一個出現  所以能很明白知道他是在罵我這樣的案例是否能成罪?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7 22:31:29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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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裕傑
  • 發問時間:2025-12-07 22:31:12
  • 今日玩遊戲遇到某玩家對我罵 白痴 智障 還有豬一樣的隊友不知道這樣的字眼 是否可以形成公然侮辱??我玩的角色名為賈克斯他雖未對我id直接發言  但是針對我的角色名稱說"白痴賈克斯"角色是每隊只能有一個出現  所以能很明白知道他是在罵我這樣的案例是否能成罪?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7 22:31:12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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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in
  • 發問時間:2025-12-07 22:29:57
  • 我是剛出社會的新人,
    我從事幼教工作,
    我找了一間園所,
    我就去試看看幾天 (兩個禮拜),
    園長說我表現的不錯,
    三個月的試用期就提前,
    叫我簽約 ,這約是簽下去工作就要兩年,
    我本來覺得還不錯,
    但是後來發現,簽約前一個樣
    簽約後一個樣,
    做的工作比一般的還多
    後來我要辭職,
    但契約上,有寫違約的話要賠償一個月的薪水
    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辦,
    奇怪的一點是 星期六
    算上班, 為什麼不用打卡
    是做白工嗎?
    可以幫我解答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7 22:29:57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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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12-07 22:29:43
  • 我是剛出社會的新人,
    我從事幼教工作,
    我找了一間園所,
    我就去試看看幾天 (兩個禮拜),
    園長說我表現的不錯,
    三個月的試用期就提前,
    叫我簽約 ,這約是簽下去工作就要兩年,
    我本來覺得還不錯,
    但是後來發現,簽約前一個樣
    簽約後一個樣,
    做的工作比一般的還多
    後來我要辭職,
    但契約上,有寫違約的話要賠償一個月的薪水
    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辦,
    奇怪的一點是 星期六
    算上班, 為什麼不用打卡
    是做白工嗎?
    可以幫我解答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7 22:29:43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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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12-07 22:29:27
  • 我是剛出社會的新人,
    我從事幼教工作,
    我找了一間園所,
    我就去試看看幾天 (兩個禮拜),
    園長說我表現的不錯,
    三個月的試用期就提前,
    叫我簽約 ,這約是簽下去工作就要兩年,
    我本來覺得還不錯,
    但是後來發現,簽約前一個樣
    簽約後一個樣,
    做的工作比一般的還多
    後來我要辭職,
    但契約上,有寫違約的話要賠償一個月的薪水
    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辦,
    奇怪的一點是 星期六
    算上班, 為什麼不用打卡
    是做白工嗎?
    可以幫我解答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12-07 22:29:28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處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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