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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205 頁,22042 篇問答
  • DL
  • 發問時間:2024-04-26 22:35:35
  • 因某夜間與太太起爭執,太太半夜與不知名朋友通電話,我懷疑她在外面有認識其他朋友,於是拿了她的手機請她解鎖,她不解鎖就拉著我雙手,於是我的手都被她抓住了,我就把手甩開,讓她也受傷胸前刮傷、手臂挫傷、背部挫傷等等,這樣我會構成傷害罪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22:35:35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需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小嘉
  • 發問時間:2024-04-26 22:35:06
  • 事情是這樣的 
    104年5月24 到傳統刺繡店 店家內 訂購商品30萬元整 訂金付10000元
    原定107年7月交貨 (三年製作期) 107年07月24 到了交期 沒製作也沒交貨
    當天又付了30000元訂金 定110年1月交貨(又四年製作時間)沒開收據 只有白紙黑字的 工單 寫在老闆簿子內(有寫商品製作內容 價格 交貨日期 付了多少錢) (我有拍照) 交期到110年1月 又等了四年 交貨時間到了 沒製作 圖稿也沒畫理由是訂單很忙無法消化 有空再幫你做就這樣每兩三個月就一直打電話過去崔圖稿進度當中一直都有到店家詢問進度 每次說的交期都沒有一次兌現(但卻一直做其他客人的商品) 直到112年2月14 又付了230000元 這次說114年01月30 交貨 113年3月會畫圖稿也是老闆不開收據 只有白紙黑字的 工單 寫在老闆簿子內(有寫商品製作內容 價格 交貨日期 付了多少錢) (我有拍照) 113年3月過去看圖稿又是沒看到東西也是一再拖延說最近工作很多理由有空在幫你做請問這種問題該如何才好  一件商品拖了九年不交貨.....
    沒開收據 (有寫商品製作內容 價格 交貨日期 付了多少錢)
    這樣買賣契約有成立嗎? 如果提告可以告什麼? 可以提告求償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22:35:06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需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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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家
  • 發問時間:2024-04-26 22:34:17
  • 您好
    因長輩已年老,本身不識字,在過去年代裡經常有兄弟姐妹共同持有一塊父母留下來的土地,因土地為農舍,在以前沒有明確法規規範時就已建房子,之後因法規明確後也沒有再更動,也只有自用自住,土地分割成一半,另一半的長輩去世後贈與給外人a小姐,但後來a小姐想脫手這塊有多人共同持有的農地,因不好在外轉賣,找了其他村莊裡的親戚來做介紹人,慫恿不識字的長輩以高價買下共同持有的農地使用權,但因價格比較高,其他親戚以為不識字的長輩只是要買下這塊房子及地上使用權,並不知曉這塊土地所有權共同持有者甚多,也一起慫恿長輩先付訂金,長輩心急付完訂金也沒有簽署任何合約,更沒看到任何有關此筆土地所有權狀,後來晚輩知道後有試著和解請對方將沒有合約保証下的訂金要回來,對方認為有見證人在,堅持不退,若我用詐欺是否能夠告的贏對方?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22:34:17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需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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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4-04-26 22:31:45

  • 目前開完偵查庭,請問我該如何向檢察官聲請調解?
    有看到要寫書狀,請問調解的書狀是甚麼種類?
    調解的書狀我可以自己寫嗎?還是一定要請律師幫忙?
    如果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我會知道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22: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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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4-04-26 22:31:06
  • 您好,小弟我晚間10.多在超商領錢時,地板撿到有人遺失的1000元,當時超商人員很忙再加上有急事要處理,所以當下沒有立即處理,等凌晨3.4.時返回超商並繳交給店員請他幫我留意有無客人來詢問,事後警察通知我被告侵佔,也做了筆錄,現在收到地方檢察署傳票,請問這樣後續處理該怎麼做?案件成立機率高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22:31:06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需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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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4-04-26 22:29:33
  • 我在昨天早上被警察至家中敲門要求我到警局做筆錄,警察說因為我於今年二月四日購買毒品且有監視器畫面及電話監聽譯文,檢查官請我到案說明做筆錄,在派出所做筆錄有跟警察坦承購買毒咖啡包及吸食毒咖啡包,但警察要求我驗尿說毒咖啡包只有三級就罰款而已,但我怕毒咖啡包裡有參雜二級毒品所以我拒絕,而且我從二月十三日過後就無吸食毒咖啡包,到桃園地檢署開偵查庭時(他字案)我也跟檢查官坦承我有購買及吸食毒咖啡包,但檢查官沒要求我驗尿,就將我請回,我在網路有詢問一些律師,有的律師說吸食會勒戒,有的律師說沒驗尿就不會辦我吸食咖啡包的問題,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的意見,小弟我不想因毒品案葬送我的工作及讓我的家人丟臉,想請問針對我在偵查庭坦承購買吸食但沒驗尿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嗎?謝謝麻煩各位了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22:29:33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第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第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第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者,本件需釐清偵查機關就您食用毒品部分有無另案偵查?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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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sh
  • 發問時間:2024-04-26 15:32:56
  • 想請問各位有經驗的律師,外婆生前長孫沒有盡到任何扶養責任,甚至在生前為了要提前繼承財產,去跟外婆吵過說,如果財產不過戶給他,以後死了他也不去做任何祭拜(我們推估是舅媽叫他去做的),最後協議它們會善盡祭拜的責任,因此去代書那邊立代筆遺囑,遺囑有一條特地寫到身後要由他擔任起延續宗族傳統,祭拜責任還有需要土葬的方式進行身後事的處理(但沒寫未履約的話會有甚麼樣的法律效果),
    但這兩種條件均為滿足,因為最後被火化了,外婆離世後也沒啥祭拜,目前知道離開後只有去拜過中秋節跟過年,平時最基本的天天祭拜已經不寄望了,但連初一十五也沒有
    遺囑內文也提到,外婆遺囑我們跟阿姨們只分得到一塊土地,且還要跟他們平均共有(這個土地的上面的房屋也是過戶給長孫),而其他所剩下的不動產皆由他繼承
     
    我想問的是,為土葬變成火葬,雖然沒有寫法律效果,但有機會主張遺囑失效嗎?另外生前沒有盡到扶養責任,我們是否也可以提告要求返還已經過戶重新計算?(外婆生前的醫療紀錄/聘請外勞跟緊急連絡人都沒有長孫那房的名字,實際上也是都阿姨們跟我們一起張羅,過年過節他們也幾乎沒有回去跟外婆吃團圓飯),不知道這種灑狗血的八點檔劇情.大家有沒有專業的建議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15:32:57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1191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倘您祖母以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再者,遺囑是就被繼承人遺產部分自由處分,本件須釐清代筆遺囑內容及效力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母親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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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isy
  • 發問時間:2024-04-26 15:27:48
  • 大家好:
    我先生(目前40初)在20幾歲跟銀行借貸約40萬,因生意失敗及工作不穩定,後來一直做日薪的工作,無力償還,也積欠勞健保費。
    後來先生到我公司穩定工作,剛開始是收到積欠的健保費強制執行扣款,後來有銀行的強制執行寄到公司,當時有申請法扶跟銀行談更生,但銀行踩很硬,加上法扶律師感覺不想幫忙,然後不了了之...
    到現在扣給銀行已經3年左右,在想這樣扣下去不是辦法,又再次申請法扶,但法扶律師卻說,先生借的金額太低,要更生通過很難.....
    有想到跟公司借看看,只是要先知道目前還剩多少金額。打給各家銀行,不是說會再回電不然就在計算,就是找不到可以處理的人員貨都沒回電,其中一家有回覆:借3萬,已經還3萬,還有5萬要還???????我聽到這個訊息無言,這樣到底要還到甚麼時候?
    最後這個法扶律師說,因為銀行扣到錢了,現在不那麼好談,又加上借的金額不多,建議先生換工作找扣不到勞健保的......
    我想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到底該怎麼辦?請給我們建議,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15:27:48
  • 依您陳述,更生會有更生要件,本件應先釐清您配偶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再者,您配偶可以先向住居所地法院查詢債權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抑或起訴請求給付?最後,亦須釐清本件債待時間為何?以釐清有無時效消滅抗辯?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配偶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配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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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ris
  • 發問時間:2024-04-26 15:23:59
  • 律師您好,
    前幾日有接到新北市調查局來電,內容說明要請我到現場詢問高雄投資案的相關內容,但我並無參與任何投資,也無出借自己的帳戶,平時也都於北部生活,並無到高雄。對方僅說明因偵查不公開,並無多做案件相關的解釋,並說明為了我的方便,原本需到高雄詢問,只需要到新北調查處重新站即可,之後會寄出通知書給我。
    於昨日收到新北市調查處的證人通知書,上面的待證事由為:查證銀行法案件,第一次收到這樣的通知書,實在不知道該如何應對。
    懇請律師協助,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15:23:59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 176-2 條: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是本件應先釐清您是否係以證人身分抑或被告身分被傳喚?倘係證人身分,證人須有到場之義務,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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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ves
  • 發問時間:2024-04-26 15:22:46

  • 我在銷售某售價約1160元的二手商品時, 因該商品表面上印有商標, 因此我在販售名稱也填寫了商標, 但實際上我多年前購買新品時沒在意品牌, 因而沒向原賣家求證是否為正品
    今日在賣出時, 雖未聯繫之前原賣家查證, 但現在基於查看當初紀錄購買的價格, 隱然覺得應該不是正品, 買家購買時對於是否正品也未詢問, 由於我販售的價格與當初購買時差不多, 也與該品牌的商品價格有較大落差, 加上提供買家不少商品實品圖, 因此默認了買家已經知道不一定是正品的事實
    在買家收到商品時, 詳細確認商品情況, 認定該商品為仿冒品, 第一時間我認為已和買家以圖片確認過商品狀態, 進而批評賣家明知道不太可能是正品又不詢問是否為正品直接購買的行為, 從而婉拒退款, 導致買家極度不悅, 憤而提出檢舉
    由於在銷售商品上缺乏經驗及商標的意識, 之前其他想買的人詢問, 我皆以應該不是正品, 不太清楚為由回答, 以為只要你情我願就行, 雖後續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道歉後同意退款並告知商品不用退回, 買家仍決意檢舉


    請問此情況會面臨何種刑事/民事責任???
    因該商品表面上印有商標, 當初購買時我也未詢問是否為正品, 是否也能向原賣家提出檢舉或求償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4-04-26 15:22:46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須釐清究係民事債務不履行?抑或您使用詐術使對方受有財產損害之刑事詐欺?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並可陳明願與告訴人調解,請地檢署移付調解庭,且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倘業已提出告訴縱使撤回告訴亦不生撤回效力,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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