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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938 頁,29376 篇問答
  • Miles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50:35
  • 因向被捕獲藥頭購買搖頭丸,於日前收到傳票至警局驗尿與製作筆錄,後送偵查庭受調查,筆錄有承認施用毒品,但為初次施用,檢察官表示將以驗尿報告來判刑,如果檢驗結果為陰性即未使用,將如何判決?(本人為初犯)需要勒戒?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50:35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Miles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50:13
  • 因向被捕獲藥頭購買搖頭丸,於日前收到傳票至警局驗尿與製作筆錄,後送偵查庭受調查,筆錄有承認施用毒品,但為初次施用,檢察官表示將以驗尿報告來判刑,如果檢驗結果為陰性即未使用,將如何判決?(本人為初犯)需要勒戒?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50:13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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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Miles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49:51
  • 因向被捕獲藥頭購買搖頭丸,於日前收到傳票至警局驗尿與製作筆錄,後送偵查庭受調查,筆錄有承認施用毒品,但為初次施用,檢察官表示將以驗尿報告來判刑,如果檢驗結果為陰性即未使用,將如何判決?(本人為初犯)需要勒戒?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49:51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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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龔先生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46:42
  • 房子為舊式四層樓公寓,最近全室裝潢完工,糾紛多,其中網路亦發現「陽台外推」是屬違建。請問1:舊式四層樓公寓的陽台外推也是違建?或是大樓或是台北市才屬違建?
    請問2:如需律師詢問有時間限制?算次或算時間? 謝謝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內容來源:陽台外推 裝潢維基百科 | Searchome設計家_漂亮家居http://www.searchome.net/wikientry.aspx?entry=%E9%99%BD%E5%8F%B0%E5%A4%96%E6%8E%A8#toc_2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46:42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承攬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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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龔先生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46:18
  • 房子為舊式四層樓公寓,最近全室裝潢完工,糾紛多,其中網路亦發現「陽台外推」是屬違建。請問1:舊式四層樓公寓的陽台外推也是違建?或是大樓或是台北市才屬違建?
    請問2:如需律師詢問有時間限制?算次或算時間? 謝謝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內容來源:陽台外推 裝潢維基百科 | Searchome設計家_漂亮家居http://www.searchome.net/wikientry.aspx?entry=%E9%99%BD%E5%8F%B0%E5%A4%96%E6%8E%A8#toc_2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46:18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承攬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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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龔先生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45:53
  • 房子為舊式四層樓公寓,最近全室裝潢完工,糾紛多,其中網路亦發現「陽台外推」是屬違建。請問1:舊式四層樓公寓的陽台外推也是違建?或是大樓或是台北市才屬違建?
    請問2:如需律師詢問有時間限制?算次或算時間? 謝謝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內容來源:陽台外推 裝潢維基百科 | Searchome設計家_漂亮家居http://www.searchome.net/wikientry.aspx?entry=%E9%99%BD%E5%8F%B0%E5%A4%96%E6%8E%A8#toc_2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45:53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承攬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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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阿寶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43:34
  • 請問律師們.我偷竊檳榔攤香菸跟金錢.我當天下午被警察帶回問話.我有跟檳榔攤達成和解.索拿物品已歸還.請問我這樣需要等多久的法院傳單.我是初犯.這樣會被判多久呢? 麻煩你們了~~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43:3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偵查不公開,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最後,倘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可以具狀向地檢署陳明,以利爭取緩起訴處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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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阿寶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43:12
  • 請問律師們.我偷竊檳榔攤香菸跟金錢.我當天下午被警察帶回問話.我有跟檳榔攤達成和解.索拿物品已歸還.請問我這樣需要等多久的法院傳單.我是初犯.這樣會被判多久呢? 麻煩你們了~~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43:12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偵查不公開,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最後,倘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可以具狀向地檢署陳明,以利爭取緩起訴處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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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寶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42:52
  • 請問律師們.我偷竊檳榔攤香菸跟金錢.我當天下午被警察帶回問話.我有跟檳榔攤達成和解.索拿物品已歸還.請問我這樣需要等多久的法院傳單.我是初犯.這樣會被判多久呢? 麻煩你們了~~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42:52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再者,偵查不公開,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最後,倘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可以具狀向地檢署陳明,以利爭取緩起訴處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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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UI
  • 發問時間:2026-07-18 22:39:44
  • 新舊任管委會交接
    前任總幹事有A錢
    交接的時候帳目不清所有住戶都知道

    現在管委會查帳後通知某些月份管理費未入帳
    這些未入帳月份都是用現金繳納的
    拿出紙本收據
    管委會不承認這些單據
    說因為總幹事沒有交接這個收款章
    而且存根聯也被銷毀
    但現金跟匯款兩種付款方拿到的單據跟上面蓋的章都長的一模一樣啊

    現在又說要住戶大會投票
    讓大家決定有沒有效
    可不可以核銷
    如果不行要住戶自己想辦法

    委員一直強調他有法律背景
    欠款到一定程度就要送法院強制執行


    想詢問
    1.住戶大會有權力決定這個章或紙本有沒有效力嗎
    2.如果投票結果不承認,必須要重繳這個管理費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6-07-18 22:39:45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首先須先釐清區分所有權人是否有繳納管理費用?證明為何?再者,前總幹事可能會有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之犯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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