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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2459 頁,24588 篇問答
  • 小瑜
  • 發問時間:2025-01-13 22:38:10
  • 因我男友曾多次欺騙我已嚴重造成我對他的不信感,每次被我抓包後都說會改,並承諾我若再犯讓我抓包會給我一筆補償金,因多次經驗他的承諾都未兌現,所以這次再發生時,我用line跟他達成協議,他也回應我好,但當我打好書面協議書給他簽時,他不簽,怎麼辦? 請問line的答覆會有法律效力?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22:38:10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ji3
  • 發問時間:2025-01-13 22:37:33
  • 請問男方未滿18 與女方未滿16,雙方為男女朋友,發生性關西,女方家長要告男方已經先報警要去做筆錄,雙方都未滿18 這樣男方會被關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22:37:33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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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rt
  • 發問時間:2025-01-13 22:37:03
  • 想請問已滿18歲的性侵案件,朋友想去報警但不敢讓家人知道,請問這年紀報案的話各種通知可以都寄到租屋處嗎?
    以及驗傷的部分也擔心會通報,想請問這些方面的問題怎麼辦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22:37:03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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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n
  • 發問時間:2025-01-13 22:01:19
  • 各位律師好,小弟這裡有個問題想請教,煩請解惑謝謝。

    今年1/11在8591平台售出帳號一個,帳號綁定臉書平台,此帳號是我於2021年購入,僅變更過信箱及密碼,基本資料均未改動。

    買家購買帳號後進行臉書信箱與密碼的變更,但因帳號在新手機登入被偵測到,所以臉書第一時間便通知我異常,而我也協助提供認證碼讓買家能順利登入,但臉書先凍結了帳號的所有操作行為,待手機使用一段時間後解除。
    但對方買家因臉書彈出的英文提示看不懂,仍持續操作造成帳號從凍結直接變成鎖定,造成我與買方現在都無法取回帳號。

    想詢問的部份為:
    1.買方現一直主張資料修改操作無誤,帳號未實際遊玩,交易未完成移交,不想承擔任何責任與賠償,請問買方這樣的主張是合理的嗎?
    2.對於我而言,我能主張要求對方依照買賣約定金額完成交易嗎?

    補充:買方已登入過遊戲,確認帳號為所銷售之帳號,且臉書經我協助提供認證碼後也能正常登入,而我們雙方並未立下切結書。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22:01:19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轉讓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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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yu2023
  • 發問時間:2025-01-13 21:59:28
  • 律師們你好
    我和我姊姊和繼母,因為繼承,三人共有持有一個屋子,
    我和姐姐不住在那間屋子,繼母住在那間屋子不搬走,
    也不願給我們租金.等於繼母一人侵占屬於三人共同擁有的屋子.
    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讓她搬出去或是付我們租金嗎?
    謝謝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21:59:29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最後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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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01-13 21:58:27
  • 各位律師好
    小妹於去年公司給予特休多給了將近(15天左右),小妹也沒有特別注意特休假這件事情,便在去年將所有特休都休完了。並於今年1月時,人事告知因去年系統有誤,導致特休多給,要求小妹我今年要將去年超休假部分,以扣薪或扣假的方式返還。請問公司這樣是合理的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21:58:27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是本件需先釐清兩造勞動契約有無約定?以及您知悉與否?躺公司扣薪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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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5-01-13 17:41:47
  • 各位律師好:
     
    請問國道發生三臺車連環車禍:
    A車(第一臺)因前方塞車而剎停
    B車(第二臺)減速,已降至較緩慢的速度但尚未完全剎停
    C車(我方)減速,但剎車不及導致撞上B車,B車又撞上A車
    看了前兩臺車的行車紀錄器,可看到B車在緩慢進行中,應該只有不到一臺車的安全距離,但若我未撞上,對方是剎得住的。
    請問A車的賠償也會由我方全負嗎?或是與B車共同賠償?謝謝律師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17:41:47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是C車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C車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對方受有傷害,C車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倘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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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gel
  • 發問時間:2025-01-13 16:23:23
  • 您好, 我被詐騙的案件已收到高雄橋頭地檢署起訴書,我如何向被告求償(詐騙集團車手 也是其他詐騙集團的成員)被告住高雄而我住台中,可否向高雄橋頭地方法院憑高雄橋頭地檢署的起訴書,要求在台中地方法院提告民事求償案?如果一定得在高雄橋頭地方法院提告,我是否一定要出庭?因為詐騙案被告被起訴已是事實,我只請求被告返還損失,不需要再做言詞辯論了吧? 懇請解惑.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16:23:23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是您可以在起訴後至第2審辯論終結前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出損害賠償,倘您不出庭陳述,法院會以一造辯論判決,對您權益是否有保障?尚非無疑,至於管轄權部分,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抑或侵權行為地為管轄,惟倘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會以刑事案件管轄地為管轄法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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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uzu0801
  • 發問時間:2025-01-13 12:12:27
  • 1.社區於105年區權會決議將開會出席人數佔比下修至1/2以上出席即可,表決同意之比例並無規定,且近年來區權會開會議案表決決議皆以多數決大於1/2行使同意通過無任何所有權人表達異議。
    但113年的區權會的提案以大於1/2通過後,過幾天反對的住戶向主委表達意見,提出贊成的票數無大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比例,應以出席3/4以上同意才成立;且主委以管委會名義自行貼出公告,宣布此該案無效不與以執行。
    Q1: 往年都以1/2以上決議,是否113年依此比例決議為有效?
    Q2: 若會中無任何異議,會後提出異議問題,是否可以推翻決議?
    Q3:管委會是否能自行宣布決議無效?
    2.關於門禁的進出:社區住戶提供親屬以下三把鑰匙,讓親屬能夠到住家拜訪,試問此舉是否有違反相關法規? 若有違法,試問如何排解?
    a.社區大門鑰匙 b.住戶棟一樓大門鑰匙 c.住戶層住家自家鑰匙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12:12:27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30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 35 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先釐清規約之約定為何?倘兩造認為區權會決議有違反規約抑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向法院訴請確認之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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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妍妍
  • 發問時間:2025-01-13 12:06:54
  • 去年8/10那天我跟另外一個朋友去基隆港找我們跑船的一個朋友
    當天進港的時候港警沒有查車
    我們就進去船上找他
    下船的時候我朋友給我一瓶他在美國買的退黑激素跟兩瓶蔓越莓定
    (不確定是兩瓶退黑還是兩瓶蔓越莓錠反正總共是三瓶)
    還有我朋友他剛好在他冰箱
    看到牛肉想帶回家煮
    就直接帶下船了
    出港口的時候 被港警攔下來查車
    他發現有肉品跟三瓶保健食品
    還有一條煙當下就把東西收走
    然後他當下查車的時候
    問說 這些東西是誰的
    我朋友就說是他的
    (不是跑船那位)
    後來我朋友就被帶去警察局做筆錄
    做筆錄的時候 他有說東西是朋友從美國買回來送我自用的
    其他好像沒有多講什麼
    他有問知不知道是什麼不合法的藥之類的 我朋友回不知道

    因為原本以為只有肉品會被罰錢 所以我們就以為這件事已經過了

    結果前兩天收到法院的傳票
    說他違反藥事法
    我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或是這個會不會有刑責或是罰款大概落在多少
    如果沒什麼錢請律師 開庭該怎麼說明
    或是律師費用可能低於6萬嗎
  • 黃崑雄
  • 回覆時間:2025-01-13 12:06:54
  • 依您陳述,按藥事法第22條: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需釐清主觀上是否知悉違禁藥?以及是否認罪?您可以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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