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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

  • 純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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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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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大大您好!

     

    友人日前曾幾次於網路購物(賣家已遭警方查獲)購得槍枝之零件(槍管),但因其女友於兩次搬家之際將其零件丟棄,近日警方因案前去住家搜索未果,擔心因之前與賣方有交易之行為及通訊聯繫頻繁是否會有刑責上的問題…特在此懇請律師大大給予建議!謝謝!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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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5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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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73號
  • 您好

    依所述該友人似乎符合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之規定。縱然該零件已丟棄,但檢方仍有可能依賣方之陳述,交易資料等證據起訴。

    以上供參考

  • 吳易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