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先進你好:
想請問有關偽造文書根私章的一些問題,最近跟我合作過的公司,突然在公開的網路平台,公開說我們拿他們公司章蓋一些文件,由於當初合作時已有告知要刻製該公司的公司章,只是沒有跟該公司簽署授權書等相關文件,我們並沒有造成該公司的利益損失。
我是想問若該公司是否先告知我們不要再用他們的公司章,若我們再蓋他們公司的章,才能夠成偽造文書之罪呢?倘若此偽造文書無法成立,我們是否可以告他們傷害我們公司之商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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