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利息所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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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17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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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不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但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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