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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符合民法789條袋地通行權

  • 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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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28 17:50 最後編輯日期:102-09-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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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二十幾年前我與隔壁鄰居一起購買土地 總坪數為168坪  

    但是當時買完後並沒有鑑界 只有約定我持有100坪 鄰居則為68坪 

    然而去年都市計畫 重測後才發現土地總坪數只有158坪 足足少了10坪 

    那如果按照當時約定的比例來算: 10x68/168=4.05   10-4.05=5.95

    對方應該要損失4.05坪 而我則是損失5.95坪  

    可是去年進行土地分割時 我因為需要上班所以無法出席 因此將印章交由鄰居代理 

    結果事後才發現損失的這10坪全都歸我負擔 (1)所以想請問您是否有辦法討回?

    分割後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TUkDjEq.jpg  

    (51-27 & 51-29為我的房子土地 51-3 & 51-26為鄰居的 箭頭表示唯一的出入通道)

    實景示意圖如下: http://i.imgur.com/EGWr0zS.jpg   http://i.imgur.com/F0O5S6E.jpg 

    http://i.imgur.com/tKEksiG.jpg 

    (2)另外想請教律師 若依照目前情形 是否能符合民法789袋地通行權:

    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以上兩個問題麻煩您回答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