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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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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30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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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拋棄繼承: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問題1.知悉其得繼承之日,怎麼定義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如果我們都沒有收到通知,是不是我們都不知道,所以就從我們"知道"的三個月開始算呢?

    關於限定繼承:

    問題2. 查了一下法條,有關"限定繼承"一定要"有人申請"才能行使限定繼承嗎?

    後來因為查到wiki 限定繼承 最後註明:  

    中華民國民法自2009年修正後,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亦即採取一般所理解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90%E5%AE%9A%E7%B9%BC%E6%89%BF

    不知道這是正確的嗎? 有最新的相關的法條可以跟我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