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小弟於兩年前因手上沒錢請友人將我載至火車站,順便吃個飯,在途中發生了毀損事情,後來在路上蛇行等等之類的事情!後覺得危險就請友人速至將我載往火車站!於是發後有協助警方尋找毀損的人!但我很納悶我是被載者,又是初犯,後有離開,現在簽志願役。會很困擾。。
我的起訴書上是以公共危險罪第185條起訴。。
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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