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內容是否OK?(被訪問推銷)
- leader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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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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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所以我決定先寫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
希望律師能幫我看看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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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英文學習教材並填寫合約,當下並未付任何款項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四日電話告知客服人員解除此次訂購合約,客服人員表示辦理退貨將轉由另外部門人員處理於星期一與本人詳談,至時,本人仍堅持解除合約立場。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以寄出日期所蓋郵戳為憑。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 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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