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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己拋棄繼承又繼承可以追索回來不該繼承部份嗎?

  • 小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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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3 10:34 
  • 文章人氣:1090
  • 個人積分:20
  • 問題為:我阿公在民國59年過世,當時他名下有二筆屋子.一筆土地財產,但三名小孩未繼承,但在63年時其中二位子女寫了拋棄繼承我阿公的名下財產,並且在當時的公所留下正本,後來這二筆屋子及一筆土地在民國約93年三名子女繼承,但是我公公當時並不知其他二個人是有拋棄繼承的,所以也讓其中二位拋棄繼承的人一同繼承,直到今年才看到當時他們二位簽下的拋棄繼承書的影本,但是去公所調資料時公所回答因為正本資料為15年銷毀一次,所以正本己被銷毀,所以想請問既然當時二位己拋棄繼承,為何後來又繼承,而且沒告知,這樣構不構成詐欺,如果我們再循法律途徑去追索回來當時他們二位繼承部份,是可以成立的嗎?影本的拋棄繼承書有構成法律效力嗎?我們的成功機率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