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借朋友一台ipod(內含聯絡資訊),後來吵架不理他,結果他一直用隱藏號碼打給我和我朋友、家人。
問:
1.是否算侵占?成立的話,可否索回?
ps:我有該產品的序號、和類似購買證明的卡片及原廠盒子,當初也有註冊(正用前述物品向原廠申請證明)。是否可用此證明持有人是a還是要用原廠核發的證明?
2.是否算騷擾?成立要件?(是只需通聯紀錄就會成立還是要打電話到某種程度才成立)
還請協助解答,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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