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可否強制員工年滿五十五歲應即退休?退休金給付是否有追溯既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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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2-23 15:22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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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另如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其強制退休年齡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訂有明文,因之,事業單位自訂之退休辦法中,強制退休年齡較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為短,且如非屬自願性質,於法不合;再者,新增修訂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即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但對於退休金之給與,因係課雇主義務,則採「不溯既往」原則,以適用本法前後為分界點。全部工作年資中屬於適用本法前之部份,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計算退休金,若無可資適用之法令,則依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若無自訂之規定,則依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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