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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欲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 債務(即限定繼承),應向哪個法院辦理?有無期限? 應備哪些文件?應繳多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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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05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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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3)聲請人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遺產清冊。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相關法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