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主張其工作職業自由與言論自由受到主管機關不當限制?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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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4-19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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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4、659號解釋就憲法第15條工作權有所闡述,本案係限制無證券分析師執照者不得從事投資分析等工作內容,屬職業自由之主觀限制,依上述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應通過中度標準審查,即必須基於追求重要公益目的,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須有實質關聯。有鑑於證券分析師執照仍得藉由個人努力取得,以及投資資訊有涉大眾財產利益、社會金融秩序等重要公益。欲取得證券分析師執照需通過專業考試,可認為具備投資專業能力,具有實質關聯。綜上所述,大法官可能會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限制尚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作出合憲解釋。(附帶一提,這裡是供真正有法律需求的人來詢問的,如果是拿作業來詢問,就不是很妥當了)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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