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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返還提存物裁定返還後的確定證明問題

  • st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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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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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本人目前對一家公司聲請返還提存物,而法院目前也已經裁定准予返還,目前已經拿到裁定書,可是卻還沒有拿到確定證明。因為據提存所說明,必須要拿到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再巷提存所領回提存物,請問:

    一:本人已經收到裁定,不確定對方是否已經收到裁定,確定證明書是一定必須將裁定合法送達對方10日起才開始計算?還是本人收到後就可開始計算呢?

    二:因為該公司日前才被台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如果裁定一直無法送達該公司或負責人手上,這樣是否就沒有辦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呢?

    三:請問裁定收到之後,確定證明書需要自己再行申請嗎?還是時間到了(經過合法送達10日後)法院就會自行核發寄出呢?

    四:如果法律規定一定要合法送達到對方手上才能核發確定證明,可是對方也拒收或不理,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處理呢?

    不好意思,本人比較笨,還請律師不吝解惑,謝謝您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