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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問題

  • 小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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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2 23:48 
  • 文章人氣: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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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問~ 我跟前夫離婚了三年 當時要離婚時前夫有答應要讓我探視小孩子 但在離婚當天他反悔 我們的離婚協議書上沒有任何的註明 只有小孩監護權歸男方 這當中我寄東西他退東西我傳簡訊他不回 時間過了兩年後他願意讓我看小孩子 他讓我看了一年 現在又不願意讓我看了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 我想要能每個月固定可以看幾天或可過夜幾天 不需要再問他或者徵求他的同意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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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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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5958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或針對探視方式作決定,這要從法官裁量這類案件的考量方式切入,就容易成功,有其他問題的話,再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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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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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的方式及期間,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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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0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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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是此,若您前夫阻礙您的探視權,您得請求法院判決之。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