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義務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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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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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履行同居義務與戶籍無關,而係以結婚之初約定之共同居住地點為主,如果均未約定,當無不履行同居義務之問題.再者,調解建議還是去一下,把問題一併解決.如調解不成,法院判決你必須履行同居義務,該判決亦無強制力,對方只能繼續告離婚而已,所以對您並無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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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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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0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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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次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此,若您未履行同居義務,對方可能依第1052條第5項規定,依惡意離棄訴請離婚,如此,您將成為離婚之有責配偶,不但您無法依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亦有可能被對方依第1056條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再依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是此,您仍應出庭,以協調共同之住所。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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