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我朋友跟我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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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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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借對方錢的方式是匯款或是交付現金,若是交付現金,是否留有對方簽收之收據?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必須您交付金錢,對方簽收,方構成。雖然支票可作為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證據,亦可對對方發支付命令,惟若對方對該支付命令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盤,以利全盤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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