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使用權、優先購買權
- 阿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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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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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房子下的土地是數十年前阿公的友人贈送的,不過當時沒有過戶,所以土地還是那個人的名子,但是我們家的房子自從友人贈送土地後就蓋了到現在大約也有50年了,101年土地遭地政事務所公告列冊管理,現在我還是住在這間房子裡,每年也必須繳地價稅(稅單上的土地使用人是我的名子),還有我們家沒有房屋稅(這是不是說我們家應該是違建呢?),現在疑問是,如果列冊管理15年後土地遭政府拍賣,我可否主張我是土地的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呢?地價稅單上的土地使用人上是我的名子,我可否因此主張對這塊土地的任何權力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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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先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先成為該地地上權人,於該土地出賣時,再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另關於稅籍資料,似僅為行政管理措施,而不得成為您權利之基礎。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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