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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商銀業務為搶業績拉我聯徵

  • 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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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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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七月分向三信商銀申請貸款,並簽發一紙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之後三信商銀並未貸款給我。

    之後在八月二十六日上午時,該名業務員以line簡訊方式詢問我是否要再嘗試送件,我連回三次再看看,並說明因我已找台企銀行在洽談貸款事宜,所以再看看,此後我以為此事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孰料,在十一月份我再找他行貸款時,才發現原來那業務員在八月二十六日下午時就拉我聯徵。

    之後我去電金管會,三信銀行就派副理來說拿個水果口頭道歉就想處理這件事。但我要的不是這樣,請問我該怎麼對付三信商銀?

    因為三信商銀說如果我不接受這樣,就上法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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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13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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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是此,您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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