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我父親被社會局安置在養護中心後,社會局要求子女必須負擔其費用,但我父親有六名子女,社會局卻只將費用交由其中四名分擔,請問若要分擔不是應該平均除以六嗎,因為少兩個人分擔費用,我們其他子女負擔很大,想說社會局不能先幫那兩人代繳,而後在向他們要求費用嗎? 因為我們與父親那兩位女兒是同父異母的關係,故我們也沒辦法自己向他們連絡
另外想請問一下,因父親從小到大並未扶養我們,那像他這樣被送進養護中心後,我們要如何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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