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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區域計畫法

  • 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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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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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今日12月24日收到屏府地用字第10270037100號裁處書。這是第二次裁罰 真的十分無奈,廟宇及金爐並非本人所建自非所有人亦無權利改建或拆除。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對座落在508-9地號的廟宇及金爐可實施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為什麼縣政府要連續處罰我2次 不直接停水停電 ,強制拆除

    我真的沒這麼多錢可以被罰

    可以請求縣府 強制執行嗎?本人有苦衷不能自行拆除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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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5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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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政府幫你拆除,相關費用還是你要出,

    你想不要被罰,最好自行拆除,不然沒改善之前縣府可以連續處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