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院2樓走到1樓為何違法?
- vivit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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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28 21:28 最後編輯日期:102-12-28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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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名女子有多起訴訟,幾乎每次開庭完被告都會在法院罵我髒話,但太突然來不及錄音,結果告不成. 這次我決定一開完庭走出法庭就打開手機錄影.在民事法院2樓開完庭後,我和被告先後走出法庭,從2樓走下1樓,被告走在我前面3公尺處,我在後面拿著手機錄影預防她罵我髒話,果然她走在樓梯間時,回過頭罵我2次髒話,走到1樓時,她叫我不要錄了,我就關掉了.
之後,我用手機錄下的內容告她妨害名譽,檢察官起訴了,審理時我有告訴法官是因為被羞辱到怕了,所以只好打開手機錄影自保.但法官卻判她無罪,判決書上竟然寫說我為了預防犯罪而蒐證不是正當理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違法蒐證等等.
請問, 被告和我同時開完庭,同時離開,從法院2樓走到1樓門口是我回家的必經之路,而且我們開庭的地方是小法院,只有一個樓梯,我沒有其他路可走,我走在被告後面是理所當然的事,而且我很討厭她還刻意不要離她太近,我為了要離開法院而走樓梯,為了怕她罵我而打開手機錄影,為何就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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