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弟當時在他的房間發生口角,等到我回到我的房間時,房門上鎖卻踢破門而入,弟弟手持電擊棒在我面前恐嚇我,並且發出電擊聲響,口帶辱罵字眼,隨之扭打起來,弟弟拿著手上的電擊棒敲擊我的頭部流血,事後已先去大醫院縫合傷口,並且開出驗傷單...請問我之後應該事先去警局備案或是聲請保護令嗎?不然如果要提告,還須有甚麼程序?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向地檢署提出傷害,恐嚇告訴,這兩個不衝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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