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大樓地下停車空間遭私自變更減少法定停車位數量,經向建築師請教,法定停車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設置,故數量不能減少,若已私自變更減少法定車位者委請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市府承辦人員卻核准其變更使用,該承辦人員及其主管或市長要負什麼責任?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訴願以求救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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