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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 芭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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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1-1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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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之前法院已向債務人發出強制執行,但日前債務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異議,法院參考各級法院辦院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審判程序之期限,共計2年10個月,加上審理期間及上訴...等,年限約需3年,所以法院定擔保金額准許債務人停止強制執行。 

    為什麼債務人可以用此方法來拖延? 那欠錢的人都利用這點來逃匿規避也太不公平了!! 請律師幫忙求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