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同一時期違反藥事法,該如何認定??
- ann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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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1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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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八月因朋友到日本購買藥妝給我,
剛生完孩子又用不到,所以我就把它拿上網拍賣
於是在10月接到衛生局公文指稱我違反藥事法後到案說明(販售新表飛鳴)
在前天也接到衛生局公文需罰緩30000元,
但又在前天我也接到調查局消息,指稱我販售痘痘軟膏要請我到案說明,
我的問題在
1.我並未接到調查局公文.後來是因專員打電話給我才知道,而他們也說不出為何我沒接到公文信,那如果醬子以後若是法院公文也沒收到,而錯過時間,那我能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專員在電話中提到,通知個人違反藥事法,也大多處以罰款,兩樣東西是在同時間上架的,是否有可一罪一罰呢??這點我該如何去該調查局專員說明呢??因她說若是同商品被罰款則通知只會罰一次,那我問他若是同時間的兩個商品的情況是怎麼樣,他也說不清楚
3.另外他也說,無意外大多被處以罰金,不起訴or緩起訴,若被處以緩起訴,是否就不被處以罰金?
4.移交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需要請律師陪同嗎??律師的收費大約多少啊?5.專員說請我到案說明後,案子會移交回地檢署,那所需流程時間大約多久,我工作不久,已因上一次衛生局約談請假到工作快不保,這次又降,實在是很怕連工作都沒了,該如何拿錢繳罰款.況且還有兩個小孩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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