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買賣糾紛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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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1-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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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故若已經過退貨期間,且您之物品亦無相關瑕疵事由使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之情形,您得起訴主張買方應支付貨款,或對買方聲請支付命令。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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