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好:
有關薪資債權與營業稅的優先分配.何者最優先
說明:
雇主歇業積欠員工6個月薪資.公司生財器具被行政執行署拍賣.勞工假扣押進行分配.國稅局被行政執行署通知.而主張拍賣所得之營業稅參予分配.勞工只分配到執行費用.其他拍賣所得皆由國稅局營業稅優先分配.
請教大律師:
依勞基法第28條之明定雇主因歇業等原因所積欠勞工之6個月之薪資.有最優先分配權.請問是否優於營業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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