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商員工 侵占店裡商品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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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2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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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有可能,應盡量與公司和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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