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本人因2014/02/25在大賣場一時起了貪念偷了約4000元的商品,而後被店員人贓俱獲報警處理,在拘留所待了一晚之後,隔天下午便送至桃園法院。後來面對一名檢察官(及一名書記官)的簡單問話後。問我是否認罪?
我回答:認罪。簽名後,便口頭告知我可以離開,我便離開了。
而我想請教的是,接下來我將面臨怎樣一個法律程序?及刑責?我是否必須去賣場那裡與他們和解嗎?
我之前從未有任何犯罪記錄。對此事件我感到懊悔及羞愧!還請各位律師不吝指教,謝謝!
您好!既然是人贓俱獲,認罪、和解是較明智的;可將和解的結果陳報給檢察官,請求處分不起訴或緩起訴;若仍被起訴,則請法官給予緩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建議盡速主動與賣場和解,並將結果陳報給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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