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是精神疾病患者,加上是新住民,所以不識字,前天她老公威脅她簽三張文件,如果不簽就要送她回精神病院,隔天又拿三張,說是簽錯了,她老公說是離婚協議書,請問這樣簽字算離婚有效嗎?她老公說星期五要帶她去戶政事務所,請問去到那邊她能不簽任何字,先要贍養費有辦法嗎?她老公聲稱自己沒有錢,要如何知道她老公私下的財產呢?如果是要將財產對半分要怎麼聲請?離婚後要遷離戶籍到我們這,她老公如果不給我們戶口名簿來申請要怎麼辦?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脅迫下簽名之文件可主張撤銷;另外協議離婚必須就贍養費部份約定,事後不得再請求;又倘未就財產分配協議,得另以訴主張;辦理離婚登記時,須攜帶遷出遷入之戶口名簿,故要辦理登記,必須提出戶口名簿,此部份應不用擔心,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您主張法律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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