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塗銷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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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8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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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若您有相關證據得證明為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主張撤銷該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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